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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零碳园区建设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点击数:178  更新时间:2026/7/28 

关于印发《广东省零碳园区建设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信息来源: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处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

印发《广东省零碳园区建设名单

(第一批)》的通知

粤发改资环函〔2026〕435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

  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零碳园区建设方案〉的通知》(粤发改资环函〔2025〕2054号)要求,经园区申报、地市推荐、专家评审、部门联审等程序,确定了广东省零碳园区建设名单(第一批),共纳入15个园区(以下简称“省级零碳园区”)。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零碳园区所在地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能源等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园区的指导,联合相关园区和单位切实承担建设省级零碳园区的主体责任,抓紧修改完善建设方案,统筹好能源供给和消费,加快产业绿色化低碳化发展,优化资源循环利用体系,谋划好重点任务和基础设施工程,合理设定推进时序。建设方案应按程序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园区建设方案原则上应于2026年5月30日前完成报批实施。

  二、省级零碳园区所在地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能源等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积极支持园区建设,在资金安排、要素保障、技术支持、金融方面等方面给予配套支持,因地制宜推动绿电直连、新能源就近接入增量配电网等绿色电力直接供应模式在园区落地,支持园区开展技术创新、政策创新、商业模式创新。

  三、省级零碳园区所在地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能源等部门要指导园区聚焦零碳供电系统、零碳非电供热、零碳智慧管控系统、园区资源循环利用、其他零碳基础设施等方向精准谋划储备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等部门将加强统筹协调,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综合支持,并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

  四、省级零碳园区所在地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能源等部门要加强园区建设情况跟踪调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力争在建设周期内尽早达到省级零碳园区目标要求,并进一步向国家级零碳园区标准靠拢。对于已达到省级零碳园区指标要求的园区,相关部门应及时开展验收评估,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验收材料。经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组织验收通过后,可正式认定为省级零碳园区。

  五、各地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能源等部门要加强经验总结推广,发挥好国家和省级零碳园区引领带动作用,推动各类园区开展绿色化、低碳化改造。有关工作进度及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等有关方面加强宣传推广。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能源局

2026年3月16日



相关附件:

附件:广东省零碳园区建设名单(第一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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