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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深圳至茂名铁路江门至茂名段水土保持(弃渣场补充)报告书
点击数:286  更新时间:2023/12/10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新建深圳至茂名铁路江门至茂名段水土保持(弃渣场补充)报告书的批复

 

广东深茂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新建深圳至茂名铁路江门至茂名段水土保持(弃渣场补充)审批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我厅委托省水利水电技术中心对你单位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等申请材料进行了技术审查(详见附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以及水土保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批复如下:

  一、新建深圳至茂名铁路江门至茂名段位于广东省江门、阳江、茂名市境内,正线全长262.639公里,工程于2014年6月开工。2013年11月,水利部以《关于新建深圳至茂名铁路江门至茂名段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水保函〔2013〕407号)对该工程水土保持方案作出批复。结合项目建设实际,弃渣场由原批复的20处变更调整为55处。

  二、基本同意该方案54个渣场选址(不含20号弃渣场)。

  三、原则上同意防治责任范围为76.66公顷(全部为弃渣场实际扰动的征占地)。

  四、原则上同意报告书的水土保持防治措施体系和布局。

  五、其他仍按水利部水保函〔2013〕407号文件要求开展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六、建设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规定,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规定,抓紧组织实施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并处理好以下问题:

  (一)鉴于本项目弃渣场已堆渣,弃渣场安全应全面纳入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对所有渣场安全负全责,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对所有渣场进行全面评估,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二)3、5号弃渣场渣体本身的安全稳定性存在隐患,防洪排水工程不完善;4号弃渣场属坡面弃土场,下游无拦挡、渣面无排水措施,渣体本身存在安全隐患。针对上述问题,应尽快落实排水、拦挡等措施,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三)弃渣场不得布设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20号弃渣场部分位于响水潭下水库管理范围内,其布设位置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调整;对已占用水库库区的弃渣,须依法清理干净。

  (四)所有变更的弃渣场水土保持设施,应纳入工程总体水土保持措施一并验收。

  附件:广东省水利水电技术中心《关于报送新建深圳至茂名铁路江门至茂名段水土保持(弃渣场补充)审查意见的函》(粤水技术〔2018〕176号)

 

  广东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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