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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等院校稳定支持计划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点击数:705  更新时间:2021/11/24 

《深圳市高等院校稳定支持计划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府〔2019〕1号)“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更多科研自主权,新设高等院校稳定资助项目”的要求,我委制定了《深圳市高等院校稳定支持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设立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深圳做出的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抢抓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大机遇,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营造宽松科研环境,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的自主前瞻布局优势,扩大高等院校科研自主权,增强高等院校科技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转化能力,支撑我市高等院校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主要内容

  我委积极探索,打造了职责清晰、管理规范的项目管理机制,《管理办法》六章共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类别:高等院校稳定支持计划项目类型包括面上项目和重点项目。

  (二)实施原则:遵循继承优化、自主选题、突出绩效原则,简化管理流程,减少审批环节。

  (三)主体资格: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内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实施高等教育、开展基础科学研究的全日制高校和职业技术学院。

  (四)申报方式:

  1.高等院校每三年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稳定支持建设方案,包括三年周期内学校规划发展的重点学科、相关学科发展基础和优势、总体目标、主要任务等;

  2.高等院校围绕建设方案,在稳定支持经费额度范围内,自主提出基础科学研究选题,并在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年度稳定支持申请书,包括年度目标、经费使用计划、预期成果和基础科学研究项目清单。

  (五)限项要求:高等院校年度稳定支持申请书所列基础科学研究项目不得与已立项的国家、省和深圳市项目重复。高等院校年度稳定支持申请书所列基础科学研究项目的负责人应当均为申请单位在职研究人员,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同年只能申请1项稳定支持计划的基础科学研究项目,并不得申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同一年度的基础研究项目。

  (六)资助方式:采用事前无偿资助方式。

  (七)实施周期:3年。

  (八)资金拨付:项目立项后拨付资助资金。

  三、主要特点

  (一)高等院校稳定支持计划面向深圳各高等院校实施,大胆“解绑”,充分“放权”,由各个高等院校按照深圳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高等院校自身发展规划,提出重点发展学科群,聚焦解决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关键科学问题,自主布局、自由选题,大胆探索、挑战未知,开展创新性研究,形成高水平稳定人才队伍,持续产出高质量成果,加速实现基础研究成果的技术转化。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高等院校近三年承担国家、省、市级基础研究类项目,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奖励、重点实验室、人才团队资助以及学校规模、定位、发展规划等情况,科学合理分配高等院校稳定支持经费额度。经费额度每三年结合市科技研发资金预算、高等院校上一周期经费预算执行及绩效情况等进行调整。同一周期内,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结合高等院校申报情况、上一年度资金执行情况及绩效情况等动态安排年度下达经费规模。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高等院校稳定支持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高等院校院基础科研发展总体布局、建立健全稳定支持分配评价体系、审核各院校稳定支持建设方案、制订稳定支持年度安排方案、监督评估稳定支持计划总体实施情况等。

  (四)获得稳定支持的高等院校负责组织计划申报、预算编制、项目实施、项目评审、结题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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