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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点击数:1005  更新时间:2021/10/6 

国家发改委: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支持方向:

  •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

  • 有利于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对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

  • 境、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改善交通条件、增进人民福祉、

  • 强化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的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项目。

支持范围:
1、长江经济带港口集疏运通道项目

  • 有效解决长江干支线港口“最后一公里”的集疏运铁路、道路连接线,原则上支持服务枢纽港口和重点港口的项目;

  • 所在港区规划年通过能力不小于500万吨;

  • 原则上铁路连接线长度不超过50公里,道路连接线长度不超过30公里。

2、长江经济带综合交通枢纽建设项目

  • 投资主体明确,在同一单体构筑物内,紧密衔接两种及以上交通运输方式,辐射一定区域的客、货转换中心;

  • 位于长江经济带范围内,纳入《“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国际性、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

3、长江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 列入《长江经济带生态修复与环境保护重大工程实施方案》中的水源地水质监测、船运液化危险品运输全过程监测、水土保持动态监测等建设项目;

  • 其他中央资金支持范围以外,地方建设资金来源和建设条件基本落实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测、生态环境监测、水质水量监测、长江干线监控系统建设项目。

4、长江岸线整治修复项目

  • 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岸线生态修复工程、非法码头和采石塘口还林还绿建设项目;

  • 岸线森林公园和国有林场林相改造提升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5、沿江黑臭水体以及劣Ⅴ类水体整治试点项目

  • 控污截污、溢流污染控制、雨水面源污染处理、内源治理等建设项目;

  • 再生水和雨水利用设施建设项目。

补助标准:
  1、长江经济带港口集疏运通道和综合交通枢纽建设项目,以总投资扣除征地拆迁费用为计算基数,东部地区项目按 15%、中部地区项目按 20%、西部地区项目按 25%的标准予以补助,且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不超过 2 亿元;
  2、长江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长江岸线整治修复项目、沿江黑臭水体以及劣Ⅴ类水体整治试点项目,投资补助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30%、45%、60%控制,且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不超过 1 亿元。其中,沿江黑臭水体以及劣Ⅴ类水体整治试点项目总投资不含征地拆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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