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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坊子区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点击数:7326  更新时间:2016/7/25 

一、项目单位:

  山东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园管委会、潍坊市坊子区招商局

  二、项目地址:

  项目位于潍坊市区中心东南部的山东潍坊凤凰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涵盖双羊街以南、潍胶路以北、凤山路以东、潍安路以西区域。

  三、项目内容

  该项目是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11年12月批准成立的“山东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基地”的装备制造园区(鲁国土资字[2011]1548号),总体占地7平方公里,一期可利用土地2039亩。园区本着集群化、规模化、产业化、现代化、信息化、国际化、生态化的原则,大力引进测量产业、遥感产业、地理信息系统产业、卫星导航定位产业、地图服务产业、飞机整体制造、飞机零部件制造、发动机制造、机载设备制造、机场空管设备制造等项目及科技孵化器、商业中心、单身公寓、员工宿舍、专家公寓及后勤综合楼等配套服务设施,形成地理信息产业和航空产业研发、制造和服务产业链条,努力打造成立足山东、辐射全国、面向世界的地理信息产业集聚发展的核心平台。

  四、投资概算及市场效益分析

  (一)投资。按照一年起步,三年初具规模,五年全面建成“产业园”的建设发展目标,五年内力争完成投资150亿元,引进各类地理信息产业、航空产业企业100家以上。

  (二)意义。地理信息作为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性信息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支撑。在推动工业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的进程中,强化地理基础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对加快经济社会各领域的信息化建设具有积极作用。2009年,我国地理空间信息产业生产总值750亿元人民币。有专家预计,到2015年年产值将接近3000亿元人民币。

  (三)环境。潍坊凤凰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是山东省政府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开发园区,作为国家级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的辐射区,享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园区交通便利,胶济铁路横贯东西,潍莱高速、北海路、潍安路、潍胶路穿境而过,济青高速、206、309国道与园区相邻;北距潍坊港50公里,距离潍坊机场和火车站仅3公里,与市委、市政府相距2.8公里,具有优良的区位发展优势。园区高标准完成了道路、供水、供电、供暖、通讯、污水等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可提供到生产企业。园区内已建成从托儿所到小学、中学、大学、托老中心等一套完善的教育体系,各类专业银行、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中心、医疗机构等社会服务体系齐全。园区内建有各种类型的住宅、别墅以及酒店,可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四)前景。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推动,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大力扶持,潍坊市人民政府和坊子区人民政府运营管理、招商引资、开发建设,在税收、土地、资金、配套等方面给予最优惠政策,扶持入园企业尽快发展。目前,已有V750无人直升机、航空涡轮增压器、人机智能交互系统等项目落户园区。产业园全部建成投产后,将成为国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地理信息产业、航空产业基地,形成相对完整的地理空间信息服务产业链。预计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500亿元,创利税100亿元。

  五、合作方式

  独资、合资或合作。

  六、产业政策

  (一)工业项目土地、配套服务中心优惠政策

  1.符合产业要求的项目必须按照园区总体规划进行建设,宗地使用费用原则上为20万元/亩;可按18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格购买配套服务中心进行生产经营;需租赁配套服务中心进行生产经营的,租金前一年按照市场价格的100%予以优惠,后两年按照市场价格的50%予以优惠。

  2.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亿元(含购买配套服务中心投资),或投产运营后年税收不低于20万元/亩的项目,宗地使用费用原则上为10万元/亩;可按13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格购买配套服务中心进行生产经营;需租赁配套服务中心进行生产经营的,租金前两年按照市场价格的100%予以优惠,后三年按照市场价格的50%予以优惠。

  (二)服务业项目土地、配套服务中心优惠政策

  引进的软件开发、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研发培训、科研成果转化、企业总部等项目必须符合园区总体规划要求,宗地使用费用原则上为10万元/亩;可以按13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格购买配套服务中心进行生产经营;需租赁配套服务中心进行生产经营的,租金前两年按照市场价格的100%予以优惠,后三年按照市场价格的50%予以优惠。

  (三)税收优惠政策

  项目投产运营后,上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中区级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等额补助,后三年给予50%补助;或者在项目投产运营五年内,上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中区级留成部分给予等额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亩(补助金额按项目占用土地面积计算)。若入园项目为区内原有企业扩产项目,则以投产前一年度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额为基数,对新增区级留成部分,按上述两种办法之一给予补助。

  (四)规费优惠政策

  1.项目开工后一个月内,上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国家政策扣除相关基金后给予返还。

  2.新型墙体材料节能费、散装水泥基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地震安全评价费等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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